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报告书——徐红刚律师
阅读:17959次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3日

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报告书

       —— 钱某诉南医大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徐红刚律师 2017612

 

委托人: 钱某(原告)

对方当事人: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简称二附院)(被告)

代理人:徐红刚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件编号: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下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结果: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188660元(占损失总额的50%)。

案情简介

钱某的妻子杨某因首次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简称蛛血症)于2005年7月5日入住二附院。在住院期间出现了两次再出血,死亡。病人家属认为医方有过错,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8月8日,南京医学会医鉴(2005)1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7年1月30日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法鉴(2007)第031号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医方“在诊疗患者杨某过程中病因检查未到位,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缺陷,但医疗行为与杨某死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2007年8月17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华医鉴字(2007)第101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南医大二附院在被鉴定人杨某的诊治过程中,当动脉瘤初次出血病情稳定后,未能抓紧对因诊治的有利时间,在动脉瘤末次出血……未能采取针对性积极措施,存在过失,其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188660元(占损失总额的50%)。

徐红刚律师本案的代理意见:

本鉴定陈述词主要观点,在患者第一次脑出血入院经过治疗出现了病情稳定期,在住院期间出现了第二次脑出血,经过治疗又出现了病情稳定期,医方应当抓住这两次病情稳定的有利时机做脑血管造影检查(DSA)发现动脉瘤对因治疗,可以挽救病人生命。但是医方却未作DSA检查,丧失有利的时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病人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卫生部发的《脑血管病诊疗指南》,蛛血症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做DSA检查,如果发现动脉瘤破裂出血,应当做病因治疗即介入栓塞或手术切除,以防治复发。由于本病近期再发出血率较高且致死率高,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做。本案患者杨某患蛛血症(有腰椎穿刺为证)在第三次脑出血后做DSA检查证实脑出血为动脉瘤破裂所致(右侧交通动脉瘤)。杨某在入院以后第一次脑出血和第二次脑出血后,都有足够的病情稳定期,可以做dsa检查,可以做手术切除或介入栓塞,病人生命是可能挽救的。但是医方在第一次第二次脑出血后的病情稳定期间内都没有做DSA检查,导致第三次脑出血,病人死亡。医方检查措施不到位,有过错,并且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案件办理的关键措施:

一, 选对了司法鉴定所,并通过工作使得患方,医方,法院三者达成一致。

二,写作鉴定陈述词,获得了鉴定组专家的高度评价,对获得有利的鉴定结果起到正面作用。

办案总结与体会:

本案之胜诉结果(当然与公平赔偿要求还是有差距的)来之实属不易。医疗损害赔偿官司向来很难打,胜诉概率本来就很低。尤其本案前面经过两次鉴定,鉴定结果均对原告不利,原告所请前面两名律师,均无良策而退,打赢此场官司就更加不易。总结打赢这场官司的原因,从个别案件中找出一般性的规律,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都很有意义。

第一,面对表面看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官司,律师要认真调查研究,不可轻易放弃。

好打的官司比如交通事故官司,有交警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债务官司有欠债人的欠条,当事人自己也能打赢,胜诉不能显示律师的价值,不好打的官司才能显示出律师的价值。面对难打的官司甚至表面看对本方不利的官司,律师不能知难而退,而是要认真调查研究,可能会有重大发现,可能会出现惊天的逆转。结论只能产生调查研究之后,不能产生于之前。律师要以强烈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进行调查研究。比如,本案中,经过调查研究,律师有一个重大发现,卫生部脑血管病防治指南规定,对蛛网膜下腔出血(简称蛛血症)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做脑血管造影检查(DSA),以明确病因,给予介入栓塞或手术切除。但本案,病人杨某在入院以后一段时间,病情稳定,具有接受DSA检查的条件,医方有条件做该项检查而未作,导致脑出血反复发作,患者死亡,因此本代理人认定,医方有过错有责任。正是这种调查研究后的发现,支持本代理人把这个案件做下去。

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良好配合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互相配合,鼓舞和信任。案件代理需要律师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和信任。

打官司不仅仅是律师的事情。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的良好配合。当事人的配合信任支持,是律师坚持下去的力量源泉。律师的诉讼措施的落地需要当事人采纳听取和执行。如在第一次,第二次鉴定不利的情况下,本代理人要求做第三次鉴定,并要求到上海寻求司法鉴定所,委托人照此去做,这对于本案的第三次鉴定获得有利的鉴定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常有当事人对律师所说,把案件交给你打,打赢了拿钱,打不赢不拿钱,就不问了,甚至连律师实际支出的费用也不承担,没有当事人支持和配合律师是很难做下去的,损失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三,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采取了关键措施,选择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

案件的胜诉往往是得力于采取一两个关键措施。以下棋为例,“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和“一着妙棋,满盘皆活”的说法都说明一两个关键性措施的作用。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获得有利的鉴定,而获得有利的鉴定的关键又在于选择公正权威的司法鉴定所。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司法鉴定专家本身就是医疗专家,普遍袒护医院,这是对当事人很严重的问题,是医疗官司难打的原因。代理人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把上海的二十多家司法鉴定所名录打出来,请当事人到上海一一询问,有几家司法鉴定所不敢接这个鉴定业务,但所有的司法鉴定所公认为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最公正最权威,拥有国内一流的脑血管病鉴定专家。本代理人确定选择该司法鉴定所,患方提议选择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经过做工作,得到了医方,法院达成共识。生效判决认为,就本病例而言,先后是做了三次鉴定。综合三份鉴定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的结论较为全面客观分析到位,本院予以采信。

四,非医疗专业的律师,面对专业强大的对手,只要善于根据办案的需要学习专业知识,是可以找到医方过错,战胜对手的。本代理人经过研究脑血管病著作,写的鉴定陈述词,获得了鉴定专家的高度评价,对获得有利的鉴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律师的专业划分不像医生的专业划分,有着严格的限制,所谓的专业律师只是在这个领域做的案件的相对多罢了。非该专业律师只要善于根据办案的需要学习专业知识,同样可以打赢官司,这里善于学习是重要的,互联网为学习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使得短期获取办案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的判断能力成为可能。

本案对手具有强大的医学专业知识,对方是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其代理律师有着医学硕士学历,是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主要业务代理医院打医疗官司。面对这样强大的对手,我并没有在医学知识方面感到处于不利的地位,反而在医学知识上感到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主要得力根据办案需要学习。我研读了委托人提供的国内著名脑血管病专家凌峰主编的专著《脑血管病防治指南》,研究了本案患者杨某的病历,在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鉴定陈述词意见,建立在扎实的医学基础上。

本代理人写的鉴定陈述词,获得了鉴定专家的高度评价,对获得有利的鉴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定专家说,其从事鉴定工作三十多年,第一次读到这么专业的鉴定陈述词,并说我有医学学历背景,他阅读了三遍。

 

——胡野律师点评:徐红刚是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多年来,对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不辞劳苦,认真调研,每每能提出杰出的观点,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