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为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阅读:10950次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9日
 

编著按:刘泽理,是胡野律师永远不会忘记的当事人。刘泽理因1998年,其唯一的儿子(刘泽理生育五个孩子,最小为儿子,其他为女儿)被被害人的两个叔叔杀害,然后被害人的这两个叔叔远走他乡,公安机关始终未能抓获。儿子死后,刘泽理老伴郁郁生疾,于2002年去世。刘泽理为追查凶手,多次上访。但案件终未破。刘泽理在年届七十,感到体衰无望时,持lieqiang,蓄谋杀害被害人(仅十四岁,为小学生)。然后,刘泽理主动投案,只求一死。胡野律师受刘泽理女儿的委托,为其辩护人,后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继续为其辩护。终于,虽该案两次一审均判刘泽理死刑立即执行,但经死刑复核第二次发回重审后,终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为刘泽理案二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泽理老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辩护人职责。

 

辩护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刘泽理老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辩护人作为一个拥有悲悯情怀的律师,能够深切感受被害人的死亡是非常值得痛心的一件事情,也能够理解被害方亲属的悲哀和愤怒。但,辩护人想说,从接受本案委托、接触刘泽理老人、了解本案案情后,我一直为本案的原因而陷入深深的思索,一直被来自遥远原始人类同态复仇的思想而震撼着。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火烧了被告人的房子,毁坏了被告人家庭财产,辩护人不禁惊叹,同态复仇还在继续!辩护人恳请并希望本案的所有当事人亲属能够摆脱这一原始落后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冷静地思考,平和地接受法律的裁判。

作为辩护人,在对本案作出认真思索后,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于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候参考:

 

一、被告刘泽理老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投案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然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刘泽理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马上跑到大溪河上周村书记孙天禄家,叫孙天禄的儿媳曹芹芳,请她代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对于刘泽理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辩护人认为:

首先,辩护人认为,老人在实施犯罪后所表现出来的心情——对社会的绝望和对所犯罪行的后悔。绝望在于他对于儿子被害九年不能抓住凶手的失望,悔罪在于对于无辜的孩子被害的忏悔。

其二,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二(二)”规定: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二)五”则更明确规定:“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再次规定:“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并具备罪行及其严重,性质及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等条件。

《人民司法》案例版2007/22期《从一起死刑改判案件析死刑的裁量标准》明确指出,“适用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罪行极其严重和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只不过是因为具有某些从轻处罚情节而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见p18)。希望法庭在认定被告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同时,能够结合老人投案自首的绝望和悔罪心态,对其减轻处罚,对于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处罚。

二、刘泽理老人目前已经深深地为自己的罪行表示忏悔,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辩护人恳请法庭鉴于其年迈,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无法达到死刑应该拥有的社会震慑力,对其从轻处罚。理由是:

首先,老人已经深深后悔其犯罪行为,表示对不起被害的孩子和其家人。

其二,老人已经近七十,从世界部分国家对于死刑的适用是和老人的年龄联系的,我国传统对于死刑也对于年迈的老人予以免除,我过现行法律对于老人与死刑虽然没有这方面规定,但对老人实施死刑不能起到有效吓阻犯罪的目的。理由是:

从社会效果上看,老人、儿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有相关法律保护,但是在对老人保护上存在相关缺陷。回顾我国传统法制,从我国周朝开始, “悼耄死罪不加刑”的原则就作为矜老恤幼的一种标志,为后世各朝法律沿袭。给与刘泽理这样的老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法起到相应的社会效果。

从生理来看,老人犯罪跟个人智商以及判断力下降有密切关系。老人犯罪对社会的破坏力有限,不应该成为法律从重处罚的对象。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对于死刑实施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定,死刑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犯和吓阻犯罪,对可能犯罪的人形成最大的威慑力,而对对于本案刘泽理这样的老人实施死刑不能起到有效吓阻犯罪的目的。

三、在强调和谐司法的今天,老人的悲惨身世和其犯罪的起因值得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此形成的社会公众对本案的评价和接受程度,法庭也应该慎重考虑。

第一,老人悲惨的人生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怜悯。老人小名叫“大乱”,原因使在其是19394月出生的四个月,其父亲在日本鬼子的铁蹄下惊吓成疾而死,老人成了孤苦的儿童。没有想到,在他六十多岁的时候,老年得到的儿子刘伟,不幸被被害人的两个叔叔杀害,更没有想到的是,在凶手迟迟得不到捉拿的情况下,儿子死后两年,其老伴郁闷而死,老人居然再次从孩童时候的孤苦回归孤苦,成了孤苦的老人!

第二,老人的儿子刘伟在被害后九年却迟迟不能得到破案,而社会又没有给与老人应该的慰问和安抚,是造成本案这样一起恶性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辩护人丝毫没有也没有理由指责杀害刘伟的凶手不能归案是相关司法机关的责任,但,辩护人不得不指出,此案发生后,整个凤阳乃至整个社会都在猜测为什么刘伟的凶手——两个青年农民且文化程度近乎文盲的农民作案九年而未被捉拿。事实上,老人的儿子刘伟被害后,在凶手始终逍遥法外的情况下,老人也没有得到实质的安慰和补偿,相关部门也没有对于老人给与相应的抚慰与救济。辩护人认为,老人作案起因是有很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的,在老人的行为在被社会责备的同时,同时也获得唏嘘的哀叹甚至同情和种种猜测。希望法庭在党中央强调和谐司法的今天,在对老人处罚时网开一面,给其一个老泪悔罪的机会!

第三,老人案发前所在地的老百姓的联名书值得法庭考虑对老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社会效果。今天,辩护人根据老人案发前居住地的村民们的要求,向法庭提交了由当地村民联名签署的一封信,希望法庭对老人宽大处罚。辩护人认为,这封信,代表了当地村民对于老人犯罪的基本态度,希望法庭对此予以重视。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并具备罪行及其严重,性质及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等条件。”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源自于老人唯一的儿子九年前被害而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社会公众对此评价纷纷,纷纷对老人予以适度同情,故如果判处老人死刑立即执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接受程度是很不理想的。请法庭就此予以考虑,改判老人死刑缓期执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再次表示对于被害人生命的丧失和因此给其家庭造成的不幸表示同情和哀悼,被告人罪孽深重,从其罪行而言,判处死刑完全成立。但,辩护人不得不指出,本案源于落后的同态复仇思想,起因于我们的专政工具未能及时缉拿凶手而使作为老百姓的刘泽理不能理解,我相信人民大众对此是有自己看法的,如果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我们认为,本案对刘泽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是不高的,势必形成对我们的有关司法部门执法问题的评价,形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刘泽理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明显,且年届七十,悼耄之年,是社会应该保护和照顾的弱势人群,依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等规定,显然并非属于非杀不可,具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对刘泽理也应该网开一面。恳请法庭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改判刘泽理死刑缓期执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相信,如果法庭给与老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处,老人的女儿们将宽容被害人在老人作案后作出的过激行为,倾家荡产,组织钱物,力所能及地赔偿安抚被害人,使本案的社会影响得到罪大的消弭!

       谢!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 

 

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