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977次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1日

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办、国办下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甚至侵害司法人员正当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和司法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因素。为配合《办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十件近年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与《办法》一并公布。

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基本覆盖了当前妨碍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几种较为普遍的情形,相关法院处理方式得当,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办法》各项规定,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

基本案情

201511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沙河口法院于2016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本案中,张某撕毁调解笔录、追打法官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当的。

2. 刘某1、刘某2聚众哄闹法庭、殴打法警案(浙江)

基本案情

2015623日上午,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在法警将刘某押解至法庭时,刘某的妹妹刘某1、刘某2等人起立鼓掌。面对法官和法警的劝说制止,刘某1、刘某2等人不仅拒不听从,反而变本加厉地鼓动喧闹,致使宣判被迫中止,刘某被法警带回暂押。刘某1、刘某2等人见状,强行闯入审判区域和羁押通道,围困、推搡、拉扯法警衣物。其间,刘某1持手机将前来劝阻的法警郑某头部砸伤,并伙同刘某2纠集部分旁听者不停打骂郑某及法警黄某,导致黄某全身部分软组织挫伤,郑某全身多处表皮剥脱。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1、刘某2不听从法庭指挥,伙同他人在法庭上哄闹,后又强行进入法庭羁押通道,推搡、拉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根据刘某1、刘某2各自行为情节,乐清法院分别于20165月、20163月判决:刘某1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旁听案件审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利,但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旁听案件的纪律规范。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内的区域被划分为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之间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如此设置不仅是对法庭内的空间作出物理区隔,也是对参与案件审理活动人员各自的权利范围作出法律界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秩序,确保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务。旁听人员虽然并非案件当事人,但同样负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没有规矩约束和规则引领,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无从谈起。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对法庭纪律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并且明确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但在实践中,一些旁听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无视司法礼仪,有的不听劝阻,乱闯非审判区域,不仅扰乱了庭审秩序,也破坏了法院正常工作环境,有的甚至导致被告人脱逃、公共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法律权威。为此,《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活动区域与法官办公区域的相对隔离原则,第十一条也对维护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本案中,刘某1、刘某2作为旁听人员,故意违反法庭规则,不仅聚众哄闹庭审现场,致使公开宣判无法进行,而且强行闯入禁区、暴力袭击司法警察,造成重大安全风险,已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3. 黄某寻衅滋事罪案(江苏)

基本案情

黄某是闫某之母。20079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多次申诉信访。徐州中院、扬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均驳回黄某申诉。2012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决定对该案不提起再审。2012年至20145月期间,黄某因不满闫某案的复查结果,单独或者带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媳先后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喧闹,干扰法院办公,并不断辱骂该案承办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201458日,徐州中院在充分固定证据后报警。徐州市泉山检察院于2014714日向泉山法院提起公诉。泉山法院经审理,于2014815日作出判决: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司法公信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础,法官良好声誉是司法公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应当强化规则意识,形成尊崇法律、尊重法院、崇尚法官的法治观念。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对诉讼结果不满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而是在法院周边拉横幅、喊口号,聚众喧闹、散发材料,播放高音喇叭、招徕围观注意,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是在互联网和各种媒介上夸大事实、捏造谎言,侮辱法官人格尊严、肆意诋毁法院工作,甚至编演舞台剧大搞行为艺术向法院施加压力,以求达到其个人目的。这些错误行为不仅会妨碍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形成客观评价,也不利于全民法治观念的塑造,还会削弱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为此,《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对维护机关安全和维护法官名誉作出了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判处刑罚,不仅是对其非理智行为的制裁,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积极维护。


4. 党某侮辱法官被拘案(北京)

基本案情

党某原系某协会职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与该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期间,上诉人党某在当庭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乌龟”“王八蛋”“乌星人等贬损性语言,对之前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进行侮辱。针对党某的错误行为,法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修改申请书内容并书面具结悔过,但党某拒不承认错误,态度嚣张。

处理结果

考虑到党某的学历、工作阅历、前后行为表现等因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使用贬损性语言侮辱审判人员是蓄意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性质十分恶劣,遂于20161025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当事人是否尊重法官,不仅关乎法官个人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法治底线。近年来,部分当事人由于对裁判结果不满等各种原因,通过诉讼材料、网络等各种媒介肆意贬损、侮辱、谩骂、威胁、诽谤,甚至跟踪和攻击审判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仅让审判人员个人承受正常审理案件之外的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秩序,损害国家司法权威。本案中,法院果断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既表明了依法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也通过加大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

 

5. 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妨害执行案(上海)

基本案情

因沈某申请执行陈某、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等3人于2016426日下午来到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科技公司动迁经济补偿款予以执行。3名法院工作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发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要求房屋征收公司协助扣留、提取上海某科技公司动迁款,遭到房屋征收公司职员拒绝。执行法官反复解释做工作,但该公司职员仍拒收相关文书。执行法官依法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并按照规定拍摄留置送达过程。执行法官离开现场时,该公司数名职员将法院干警团团围住,勒令法官删除拍摄的视频资料;遭拒后又将3人扣留在该公司办公室达半小时,期间还不停辱骂、推搡法院人员,致1名法官助理手部挫伤,移动摄像仪被砸毁。后长宁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和法警20人赶赴现场,将带头暴力扣留法官、砸坏器材的四名肇事人员带回法院。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规定,长宁法院认为: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工作人员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该公司疏于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对造成本次暴力阻碍执行公务事件负有管理责任。长宁法院于执行当日对该